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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团聚签证 (RFK)

​​​​​(557/2011法令​​第52-61条)

谁可以申请签证

在西班牙已拥有合法居留权的第三国公民,可以申请团聚以下家属:

  • ​​配偶,未分居的合法夫妻:如有既往婚史,须证实已解除相关婚姻关系方可申请团聚现任配偶及其家属。
  • 事实伴侣:1. 维持有效登记状态的事实伴侣;2. 证明在团聚人前往西班牙前一直保持同居关系。
  • 子女,或配偶方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收养子女):1. 收养子女需证明收养关系;2. 递交团聚批文申请时被团聚人未满18岁或为残障人士。
  • 父母,或配偶、事实伴侣方的父母:须证明父母经济依赖于团聚人并证明聚合必要性。

签证材料(递交时请按顺序整理)

1.  本国签证申请表。用英文字母完整填写表格,填写详细联系地址、移动电话及电子邮箱以便及时接收领馆通知;签名栏使用中文汉字签名,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贴近6个月白底证件照(宽26-35毫米,高32-45毫米)。

2.  西班牙政府颁发的家庭团聚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团聚人居留卡公证复印件。批文从签发起两个月有效。

3.  普通护照。有效期至少4个月,至少两页空白。原件及整本复印件(包括空白页)。

4.  户口本。所在地属于本领区(广东、福建、贵州、海南、湖南、云南以及广西)的户口本或暂住证或社保卡。如为外国人士,递交其中国居留许可。原件、复印件并翻译成西班牙语。​

5.  证明家庭关系和法律经济依赖性的文件: 

a. 如为夫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并翻译成西班牙语);近六个月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团聚人或申请人有既往婚史,提供所有既往婚姻的离婚协议或判决公证书,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b. 如为子女,提供医院出具的无任何涂改的机打字体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并翻译成西班牙语);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监护证明公证书,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为收养子女,提供收养关系公证书,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团聚人为父母其中一方,提供另一方同意团聚书,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c. 如为父母或配偶方父母,提供亲属关系公证书,须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双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无犯罪记录证明或同等效力文件。满法定刑事年龄(18岁)的申请人,提交最近五年曾获得居留许可的所有国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翻译成西班牙语并经过双认证或海牙认证(原件及复印件)。此文件自公安局开具的无犯罪记录截止日期起6个月内有效。

7.  体检证明。备案医疗中心出具的体检证明,证明申请人不患有2005年国际医疗组织规定的重大传染疾病(切勿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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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由谁来申请签证:签证申请由申请人亲自递交。如果是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或授权人陪同递交。

签证申请的截止日期: 从收到家庭团聚居留许可次日起​,必须在2个月内提交签证申请。​ ​

递交地点: 须到签证中心提交申请并提前预约​

复印及翻译:所有文件均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及西班牙语翻译件。

公证要求:所有公证认证须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事实发生地所在省(市)的公证认证机构签发。

进度查询:申请人可通过签证受理回执上的链接查询:https://sutramiteconsular.maec.es/Home.aspx​   ​

材料补交:领事馆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补充文件或前来面谈。​

审理时间:签证审理的法定期限为提交申请日期的次日起2个月,但在要求提供额外文件或进行面谈的情况下,这一期限可能会延长。​

领取结果:签证结果可以邮寄或由申请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如果是未成年人)亲自到场领取,期限为通知次日起2个月内。

拒签:拒签结果及理由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申诉:如果签证被拒,申请人可以在收到拒签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内向该领事馆提出复议申诉。也可以在收到拒签通知或复议申诉被驳回的次日起2个月内向马德里高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上诉。

签证的有效期:签证的有效期为90天。必须在入境西班牙的1个月内在相应省份移民局或警察局申请外国人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