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习为目的停留,学生交换交流,非劳务性质的实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的签证
(皇家法令557/2011中第37 - 44条)
谁可以申请此类型签证?
需要在西班牙停留超过90天,停留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为进行以下非劳务性活动的非本国居民:
a) 在一个被授权的机构进行全日制的学习或者深造,学习结束可以获得学历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b) 在一个官方认可的机构进行研究或培训,不违反有关研究人员的特别规定。
c) 参与一个学生交换交流计划,以便在一个官方认可的机构继续进行初中或高中的学习,由此机构在此期间对学生负责,并为其挑选接收家庭或组织。
d) 在签署协议的前提下,在一个公共或私人的组织或单位进行非劳务性实习。
e) 在一个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项目中提供志愿服务,与项目组织方签署协议。该组织应购买一份民事责任保险(如果此服务在欧洲志愿者服务框架中,则不需要)。
2. 签证要求及材料顺序
1) 一份用大写字母机打或手写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不得用中文填写,如停留期超过90天,使用本国签证申请表,如低于此期限,则使用申根签证申请表(短期停留)。
需提供一个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方便进行通知和提出要求。附加一份申请表第一页的复印件,领事处盖章后将退还给申请人作为凭证。
2) 一张白色背景近期彩色证件照,宽26-35mm,高32-45mm。
3) 户口原件及所有页的复印件及西班牙语翻译件。户口在办理签证日期前一年内办理的须提交之前户口的复印件。如申请人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中,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翻译并认证(原件及复件)。
4) 有效期超过申请人在西班牙停留时间且至少有两张空白页的普通护照。(原件及所有页的复印件)。
5) 所有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a) 到 e)中一项情况的文件。特别是情况 a)由申请人即将学习的机构开具的录取通知书 ,注明省份和学习起止时间。
6) 申请人将要进行的学习,培训或研究的计划。
7) 申请人应具有一定的西班牙语或者学习中将使用的其它语言的理解和表达能力。相应水平为欧洲教育系统ALTE A2。西班牙语A2级 (http://www.coe.int/t/dg4/linguistic/Cadre1_EN.asp) 包含于隶属于西班牙外交部的塞万提斯学院的课程大纲中。在中国,塞万提斯学院提供适合获得该学位的学习课程,并且还提供SIELE(西班牙语评估国际服务)和DELE(西语作为外语的语言水平证书)考试,旨在根据欧洲语言教学与评估框架性共同标准对西班牙语水平进行官方认证。塞万提斯学院颁发的证书和学位是全球公认的证明西班牙语言知识和熟练程度,如需更多关于在中国的塞万提斯学院的信息,北京西班牙总领事馆推荐点击此链接。
8) 申请人最高学历的复印件,翻译并公证认证(原件及复印件)。例如,小学,初中,职业教育,大学等。
9) 能够证明申请人或其家人有足够的经历能力负担申请人在西班牙停留及归国费用的文件(银行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等)。最低金额是每月达到IPREM(公共收入指标)的100%:2018年IPREM为537,84欧元(之后每年查询)。为承担家人的生活费用,每月金额为第一位家人IPREM的75%,其余的每位各IPREM的50%。如申请人有奖学金,其金额计算在收入内。如有必要我们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交付全额学费的证明。不接受本年存入的定期存款。
10)申请人本人或承担其费用的家人的工作证明(翻译成西班牙语或英语),包括:担任的职务,工资情况,公司负责人签名,公司盖章及联系方式。
11)未成年且无人陪同的申请人,须提供其父母或监护人关于其去西班牙学习和居留的同意书的公证书,明确负责的机构名称和留学时间,翻译并认证(原件及复印件)。
12)停留时间超过180天的,如申请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则须提交由近五年居住过的出生国或者其它国家的政府机构开具的无犯罪证明或等同效力的文件,翻译并认证(原件及复印件)。此文件有效期为三个月。
13)停留时间低于90天的,须提交一份涵盖整个停留时间的个人或集体的旅行医疗保险,负责其在西班牙期间因突发急病或事故产生的医疗救助和返回祖国费用,保额最低为30000欧元或等值的人民币数额。
14)停留时间超过90天的,须向被授权在西班牙运营的保险公司购买一份公共或私人的医疗保险。
15)停留时间超过180天的,须提交在本总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原件,以证明申请人依据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未患有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疾病(原件及复印件)。
16)两个写有中文地址的信封。其中一个信封上需贴邮票,北京地区邮资为人民币6,80元,外省市为7,20元。
补充材料,要求及说明
· 所有文件都应翻译成西班牙语。
· 短期停留(少于90天)的学习签证处理时间为15天,长期停留(超过90天)的签证处理时间为一个月。
· 本总领馆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来面试。并且保留向申请人要求提供任何补充材料的权利。
· 补充材料:补充缺少的材料和被要求的文件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
· 签证应由申请人在签证批准通知后的2个月内亲自领取。没有按时领取将被认为放弃签证。
· 签证的批准意味着授权申请人的停留,从进入西班牙之日起生效。
· 申请人应当在签证有效期内进入西班牙,任何情况下该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 如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申请人应当在入境西班牙后一个月内到相应的移民局或警察局(Brigada Provincial de Extranjería y Fronteras)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 申请人领取护照时应检查签证内容是否无误。取走护照即意味着申请人认同签证内容正确。
· 皇家法55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