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起,将对中国公民实行11月3日的第1800/2008号皇家法令中的规定。这项皇家法令是对9月19日第4/2008号皇家法令展开补充,与对自愿返回其所属国的非欧盟外国工作人员提前支付与分配积累失业救济金有关。在上述规定实施过程中,为了使外籍工作人员得到二次救济金,其本人应在领取第一次救济金的90天内亲自前往相应的领事馆。
在外籍工作人员超过上述期限前往领事馆的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时间前来领事馆的相关文件应当指向公共就业服务处,该处将就激活第二次救济金做出适当的决定。
无论申请人何时去往相应领事馆,由于一次救济金已发放,申请人都应当递交外国人身份证(TIE)原件。